挑战遗嘱:被剥夺继承权的成年子女在加拿大挑战父母遗嘱的权利

近日,逻盛律师事务所的彼得·罗伯茨律师(王室法律顾问)和安智秀律师(信托和资产规划执业者,简称“TEP”)在知名法律刊物LEXPERT上撰文Challenging Wills: the rights of disinherited adults to contest their parents' wills in Canada,揭示了独立成年子女何时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经LEXPERT许可,以下刊登全文的译文。

“最终的遗愿和遗嘱”这种说法通常用于描述规定在某人死后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文件。但这个术语可能会产生误导,因为遗嘱可能会受到质疑,尽管遗嘱的名字是这样的,但法院可能会改变立遗嘱人的意图。这里,逻盛律师事务所的彼得·罗伯茨律师(王室法律顾问)安智秀律师(信托和资产规划执业者,简称“TEP”)分析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案例,该案例探讨了立遗嘱人对其子女的道德义务,包括那些不依赖于立遗嘱人或立遗嘱人遗产的成年子女。

大多数人在签署遗嘱时认为遗嘱是财产分配的最终决定。他们常常忽视自己有义务为配偶和子女考虑并提供充分的保障,即使在这些关系可能破裂的情况下。自199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Tataryn. Tataryn 遗产案[1]的判决以来,法院已经承认并适用了这一义务,在该判决中,法院承认并适用了丈夫在其为妻子所留的遗嘱中作出“充分……保障”的义务,该术语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当时的遗嘱变更法中被引用。自该开创性的判决以来,加拿大的每个省和地区都颁布了立法,规定已故立遗嘱人的受抚养人有法定权利质疑死者的遗嘱,理由是遗嘱中没有为该受抚养人作出足够的规定。“受抚养人”一词在每个适用的法规中都有不同的定义。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新斯科舍省、纽芬兰省和新不伦瑞克省在加拿大司法管辖区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因为这些省的立法不要求死者的子女在死者死亡时未满成年年龄或有身体或精神残疾才能向法院申请挑战死者的遗嘱。[2]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近Pascuzzi Pascuzzi, 2022 BCSC 907一案的判决重申,独立的成年子女在被剥夺继承权后,可以根据《遗嘱、遗产和继承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60条成功挑战父母的遗嘱。在本案中,原告在她父亲的遗嘱中被剥夺了继承权。在原告的一生中,她和她父亲的关系非常不稳定。他们曾多次试图和解,并一度一起接受咨询。然而,他们的关系一次又一次变得紧张,直到原告的父亲去世。原告其父亲去世时32岁,父亲的遗嘱中没有给她留下任何东西,原告作证说她曾期望在父亲去世时得到一些东西。

法院认为原告不应被剥夺继承权。法院认为,父亲有道德义务为女儿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主要是因为他过去在他们紧张的关系中犯了错误。法院承认,剥夺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可能有正当和合理的理由。[3]然而,在本案的情况下,法院找不到这样的剥夺继承权的理由,并指出父亲实际上一直在考虑改变他的遗嘱,以在其去世前将原告包括在内。这证明了对他女儿的道德义务是存在的。

PascuzziPascuzzi一案中,原告取得了胜诉,尽管事实上她并不依赖于她父亲或他的遗产作为经济支持。法院指出,她每年挣大约9万加元,和丈夫住在一套公寓里。

受抚养人能否成功挑战立遗嘱人的最后遗嘱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以及适用的加拿大司法管辖区的遗嘱变更立法中“受抚养人”的定义。 PascuzziPascuzzi案清楚提醒了立遗嘱人,法院在解释立遗嘱人对其受扶养人(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新斯科舍省、纽芬兰和新不伦瑞克省包括独立的成年子女)所承担的道德义务时具有自由裁量权。

作者要感谢逻盛律师事务所卡尔加里办公室的实习生Charlotte Woo提供了宝贵的研究帮助。

彼得·罗伯茨(王室法律顾问)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在温哥华执业超过 30 年。在从事民事和商业诉讼之前,他从事刑法工作多年,包括涉及欺诈指控的诉讼。他曾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各级法院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出庭。他在加拿大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出庭。他的经验包括产品责任、财产法纠纷、专业疏忽索赔、保险辩护和保险、诽谤、商业纠纷、合同、公司法、银行和破产诉讼以及财产诉讼和管理。他还拥有获得和辩护各种类型禁令的经验,包括民事搜查令和资产冻结令。他精通分契公司的清盘,完成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一个法院批准的清盘。

彼得于 2008-2010 年担任逻盛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组的负责人。

彼得是逻盛律师事务所的商业诉讼和争议解决博客的定期撰稿人,该博客研究法律和商界当前趋势和新出现的有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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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智秀律师(TEP)是逻盛律师事务所温哥华办公室的律师,在中国业务组执业,尤其专注于商业房地产以及信托和遗产法。她就各种房地产事宜向客户提供建议,包括收购、处置、融资、开发和商业租赁。在她的信托和遗产业务中,作为一名信托和资产规划执业者 (TEP),安律师经常准备信托、遗产和无行为能力规划文件。她还协助管理遗产和遗嘱认证。安律师能够以普通话和韩语提供法律服务。她在不同国家成长生活,因此她的多元文化背景渗透于她日常的法律实践中。

 

 

[1] Tataryn诉Tataryn 遗产案 [1994] 2 SCR 807。

[2] 《遗嘱、遗产和继承法,SBC 2009》第13章第60条;《立遗嘱人家庭赡养法,RSNS 1989》第465章第2-3条;《家庭救济法,RSNL 1990,c F-3》第2-3条;《受抚养人保障法,RSNB 2012》第111章第1-2条。

[3] 例如,参见Brown诉Pearce遗产案 2014 BCSC 1402,其中一名成年儿子被剥夺了继承权,但在遗嘱变更诉讼中败诉,因为他应对与父母的疏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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