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大多数代持信托将被要求提交 T3 信托所得税申报表(无论有没有任何收入需要报告),并且还可能被要求披露有关代持信托受益人的信息(称为附表15-披露表)。
从技术上讲,“代持信托”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常用短语,用于描述一种信托关系形式,其中受托人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持有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但对此类资产没有自由裁量权,并且必须遵循财产实益所有人的指示。代持信托可以在没有书面信托契约的情况下存在。不涉及任何特定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不构成代持信托。
此前,代持信托无需提交信托纳税申报表,因为代持信托持有的财产的任何收入、利润或收益都不是由信托赚取的,也不属于信托。这项新的报告要求是由联邦政府颁布的,旨在“打击激进的避税、逃税、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不幸的是,立法所涵盖的范围比预期的要大得多,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是否成功可能值得怀疑。这些新规则现在为许多常见的商业安排增加了一层税收合规要求。 例如,通过设立代持信托,由单独的代持人代表不动产实益所有人并在其完全指示下持有不动产的注册(即合法)所有权,是很常见的。这是房地产和资源行业中特别常见的结构。
代持信托的申报义务的任何豁免都是有限的,并且相当具体地针对特定情况(例如律师的信托账户),一般适用的主要一项是持有财产低于 50,000 加元最低门槛的信托。
实际上,对于在代持信托下拥有财产合法所有权的受托人或代持人(需检查特定豁免情况):
- 代持信托通常被视为以 12 月 31 日为年终日;
- 现有代持信托的第一份 T3 纳税申报表将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到期;以及
- 如果该人还以信托身份或类似财产信托身份控制或接收收入、收益或利润,则还必须准备附表 15-披露表,其中包含有关该财产实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鉴于首次代持信托申报人的立法和程序上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说包括规则范围的实际法律解释),政府已表示(通常)不会对第一轮申报施加逾期处罚。现在是一个教育学习过程,并且需要时间来确定任何代持信托的存在和范围(特定企业可能有成千上万家)。 然而,我们建议受托人或提名人不要过度延迟提交信托纳税申报表,因为未能提交可能会受到高达信托财产价值 5% 的罚款。
政府提供的其他行政指导也可在《 2023 年 12 月 30 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提交的 T3 申报表的新信托报告要求- Canada.ca》中获取。 我们预计,随着政府制定进一步的指导方针,该网站将在 2024 年第一季度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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