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加拿大竞争法》规定的合并通知门槛和《加拿大投资法》规定的外国投资审查门槛均有所提高。
《竞争法》
根据《竞争法》,2019年的并购前通知“交易规模”门槛目前为9,600万加元,高于2018年的9,200万加元。
超过“交易方门槛”和“交易规模门槛”的交易,需要事先向竞争事务管理局发出合并通知。这两个门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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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门槛:交易各方及其关联公司在加拿大的总资产或在加拿大、来自加拿大或进入加拿大的总销售额超过4亿加元,则达到该门槛。这个门槛不会每年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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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模门槛: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如果目标公司在加拿大的资产总额,或这些资产在加拿大或来自加拿大的年度总销售收入超过9,600万加元,则达到这一门槛。这个门槛每年更新一次。
必须指出的是,竞争事务专员可以审查和质疑任何合并,不论该合并是否应根据上述规定的门槛予以申报。无论交易的规模如何,都应该根据加拿大法律对拟议的交易是否会引起竞争问题进行评估。
《加拿大投资法》
非加拿大人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超过规定的门槛,须在交易完成前进行备案、审查和批准。
投资者是世贸组织或贸易协定投资者的非国有企业
2019年,作为贸易协议投资者”的非国有企业直接收购加拿大(非文化)企业控股权的审查门槛已从2018年的15亿加元上升至15.68亿加元。贸易协定投资者包括最终控制国作为某些规定贸易协定缔约方的实体和个人,包括来自美国、墨西哥、欧盟、智利、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洪都拉斯、韩国、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和越南的投资者。
如果非国有企业收购方受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如阿根廷或中国的投资者)控制,则审查门槛已提高至目标企业价值10.45亿加元(高于2018年的10亿加元)。
投资者是世贸组织投资者的国有企业
2019年,非加拿大籍、国有、世贸组织投资者直接收购加拿大(非文化)企业的审查门槛已提高至4.16亿加元(高于2018年的3.98亿加元)。
其他投资
上未作说明的对非世贸组织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对收购文化企业的批准门槛,直接收购的批准门槛为500万加元,间接收购的批准门槛为5000万加元。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任何收购加拿大企业控制权或建立加拿大企业的非加拿大人仍需提交通知,即使该投资不受审查。此外,不论上文所述的门槛如何,非加拿大人的任何投资,不论是通过收购(包括少数股权投资)或建立一个企业,只要有理由相信这种投资可能损害加拿大的国家安全,都可以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进行审查。
如欲更详细地讨论加拿大的合并前通知制度或外国投资审查门槛,请与我们并购业务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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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an Gangji is a partner based in the Lawson Lundell Vancouver office. Amaan has a practice focused 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private equity, technology, and corporate/commercial matters. He is recognized as a leading law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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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Val) is founder and Chair of the firm’s Technology Group and Chair of the Social Impact and Sustainable Business Group; her practice is transac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 corporate finance/private equity a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