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零售租赁中限制性契约的终结?

零售商通常会与房东协商租赁协议,以包括限制竞争对手在同一购物中心经营的条款。这是通过包括协商的排他性条款来实现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条款在所有权上登记为限制性契约。尽管零售商使用这些排他性/限制性契约是几十年来加拿大零售租赁的常见做法,但《竞争法》的修订可能会终结这种做法。

加拿大政界人士对通货膨胀的担忧做出了回应,将生活成本增加的部分原因与杂货行业使用限制性契约联系起来。议会修改了《竞争法》,扩大了滥用支配条款和反竞争合作条款的范围,现在允许竞争局对包含反竞争安排的协议中的非竞业者进行调查。结果是,修订后的《竞争法》将房东与租户关系暴露在调查和制裁之下,原因是他们在租赁协议中使用了限制性契约。

尽管修订后的《竞争法》没有明确提到限制性契约在杂货店租赁中的使用,但竞争局目前的目标似乎是杂货业。修订背后的推动力是“授权竞争局阻止扼杀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合作,特别是在大型杂货店阻止小型竞争对手在附近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竞争局一直将重点放在杂货业上,并于 2024 年 6 月对哈利法克斯的 索比斯(Sobeys) 和 罗布劳(Loblaw) 使用限制性契约的情况展开调查。

竞争局在执行《竞争法》规定时会进行市场分析,并将逐案审查适用的限制性契约的影响,以了解此类限制如何影响特定贸易市场的竞争。

如果竞争局能够确定违反了《竞争法》的修订条款,竞争审裁庭有权发布以下任何处罚:

  • 禁止使用或执行限制性契约的命令。
  • 恢复竞争的额外或替代命令(例如剥离资产或股份)。
  • 如果是反竞争协议,罚款不超过 1000 万加元,且为限制性契约所获利益价值的三倍。
  • 如果是滥用支配条款,罚款不超过 2500 万加元,且为限制性契约所获利益价值的三倍。

竞争局已概述了其根据修订后的《竞争法》对限制性契约的初步执法方法(指南)。竞争局目前对食品杂货行业房东和租户的调查是否会导致制裁仍不确定。有趣的是,加拿大的某些零售商已经主动致函其房东,并单方面放弃了现有租约中的独家经营权。

尽管竞争局目前专注于杂货行业,但修订后的《竞争法》并不局限于该行业,从而有可能影响所有零售租约。因此,所有零售行业的房东和租户在考虑在租约中使用独家经营权时,必须考虑与潜在竞争局调查相关的风险。房东和租户避免此类风险的唯一方法是完全取消在租约中使用独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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